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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防治

什麼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虐待行為,包括對配偶(前夫妻、同居人或男女朋友)、親子、手足或長輩等人,施以身體虐待、言語虐待、心理虐待或性虐待。

警察機關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流程:

  1. 依據:
    * 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
    * 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2. 流程:
警察機關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流程表

流程說明:1.受理報案 2.派員處理 3.案件調查蒐證
4-1 聲請保護令→5-1
4-2 成案
5-1 (一)緊急保護令(二)暫時保護令(三)通常保護令
5-2 非告訴乃論罪→6
5-3 告訴乃論罪(一)告訴→6,(二)不告訴→結案
6.製作筆錄 7.移送結案 8.資料建檔

保護令是什麼?

如果有遭受家庭暴力之事實,便可聲請民事保護令。保護令分成暫時、通常及緊急保護令三種。保護令可禁止相對人再次實施身體或精神傷害,禁止相對人接近特定住所、強制相對人搬出住所、命令相對人交付特定的費用,命令相對人交出生活上的必需品,或命令相對人接受戒癮精神治療、暫時擁有子女監護權等。

如何聲請保護令?

檢察、警察、社政等單位均可以協助您聲請保護令,或逕至所轄地方法院聲請,法院裡有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可以提供諮詢或其他協助。

申請保護令會有哪些權益?

保護令內容共有十三種情形: 
限制令:
禁止加害人對您或其他家人施暴。
禁止接觸令:
禁止加害人打電話、寫信給您或其他騷擾行為。 
遷出令:
命令加害人搬出您或您們的住所。 
遠離令:
命令加害人不可以在您的住處、學校、上班地點或其他您經常出入的地方逗留守候。
暫時使用權:
命令加害人交出汽車、機車或其他有關您生活上、工作上、教育上的必需用品。
暫時監護令:
命令加害人交付子女給您,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內容及方法。
暫時探視令:
規定加害人探視未成年子女的方式或禁止加害人探視。
給付令:
命令加害人負擔您的租金、扶養費用。
給付令:
命令加害人負擔您的醫療、輔導、庇護場所或其他財物損害的費用。
給付令:
命令加害人負擔您的律師費用。
防治令:
命令加害人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
禁止查閱令:
禁止查閱您及未成年子女之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其他保護令:
命令其他可以保護您及您家人的必要措施。

 

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處理作業程序

  1. 依據:
    * 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
    * 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2. 流程:
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處理作業程序流程表

流程說明:1.接獲法院核發之保護令 2.(一)緊急保護令(二)暫時保護令(三)通常保護令
3-1 單一轄區→通報警勤區員警執行保護令→4
3-2 跨越不同轄區→協調、通報相關分局配合執行→4
4.執行保護令內容
5.告誡約制相對人
6.執行紀錄資料建檔
7.後續聯繫保護被害人服務

辦理違反保護令案件處理作業程序

  1. 依據:
    *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
    * 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2. 流程:
辦理違反保護令案件處理作業程序流程表

流程說明:1.受理案件 2.派員處理 3.確認保護令內容與效期  4.案件調查、蒐證
5-1逕行拘提→6
5-2逮捕現行犯→6
6.製作筆錄、移送書 案件移送
7.相對人交保、飭回
8.通報約制相對人與追蹤管制
9.移送資料建檔

被害人要如何蒐集受暴證據:

  1. 驗傷單:
    * 儘快驗傷。
    * 不限公立醫院、私立醫院、診所亦可。
    * 不限於甲種驗傷單。
  2. 照片:被害人受傷或施暴現場物品毀損之照片。
  3. 錄音帶:
    * 可用以證明精神暴力、恐嚇、騷擾等。
    * 注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不得竊聽,竊聽不得為證據,反需負 刑責。
  4. 錄影帶:可用以證明加害人到被害人工作場所騷擾。
  5. 目擊證人:目睹或耳聞暴力經過之子女或鄰居。

 

被害人後續協助:

醫療院所:
驗傷診療
社政:
緊急安置/庇護
社政轉判服務:
經濟扶助、法律扶助、心理治療與輔導、就業協助、就學服務、戶政問題協助
警政:
安全 護送、住居守護
 

法務部科技設備監控問答

*問:什麼叫做「科技設備監控」?
答:科技設備監控是一種透過電子科技設備,來執行定點監控(如居家監控monitoring)或行蹤監控(如增設GPS系統,記錄受監控人行動所經過之區域與時間)的工具。換言之,就是應用科技技術,以電子設備取代傳統人力監督受監控人的一種方式。
*
*問:「電子監控」與「科技設備監控」有何不同?
答:其實是一樣的,過去大部分都翻譯成電子監控,雖然比較口語化,但「電子」的技術,無法涵蓋或因應日新月異的科技發展,所以,在訂定相關法規時,便用「科技設備監控」代替俗稱的「電子監控」,以求用語的週延。
*
*問:實施科技設備監控的目的?
答:藉由科技設備監控,我們可以判斷受監控人於指定時間是否停留或離開特定地點,或記錄受監控人行動時所經過的區域與時間,以此判斷受監控人是否確實遵守檢察官所下的宵禁命令、限制住居處所命令或遠離禁止出入場所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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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什麼類型的案件,可以實施科技設備監控?
答: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的規定,以下類型的性侵害加害人經評估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可以輔以科技設備監控:

  1. 犯性侵害犯罪,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
  2. 犯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且宣告緩刑付保護管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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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上一題的付保護管束性侵害加害人,在什麼情形下,會對其實施科技設備監控?
答: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付保護管束性侵害加害人有下列情形時,可以對其實施科技設備監控:
  1. 有夜間犯罪習性或有反覆實施犯罪之可能,經檢察官命令實施宵禁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2項第5款)
  2. 無一定住居所或居住處所不利保謢管束之執行,經檢察官命其居住於指定之處所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2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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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宵禁或指定居住處所的性質為何?
答:宵禁或指定居住處所的性質屬於一種居家監控,要求受監控人在宵禁時段或指定居住處所的時段內,一定要在居住處所,不得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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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受監控人實施宵禁或指定居住處所的期間與時段?
答:依據「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第5條之規定,觀護人經綜合保護管束執行情形、矯正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治療等相關資料,認有對受保護管束人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許可,由檢察官指定施以科技設備監控的期間與實施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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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科技設備監控可以執行24小時嗎?
答:執行保護管束的目的,是為了協助受保護管束人順利復歸社會,藉由與外界接觸,學習如何適應社會生活並督促自己言行能達社會期待,改過遷善。因此,若執行24小時的科技設備監控將形同居家監禁,妨害付保護管束性侵害加害人順利復歸社會,所以,實務上並不會命其24小時皆執行科技設備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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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科技設備監控如何操作?
答:目前科技監控設備系統由下列元件組成:

  1. 發訊器:強制性侵害加害人全天配戴於身體某處。
  2. 讀取器:固定安裝於性侵害加害人的居住處所。
  3. 訊號延展器:擴大訊號接受範圍。
  4. 監控系統平台:負責訊號之傳遞。
    上述科技監控設備系統裝置完成,開始監控後,遇有違規事件時,監控系統會發出訊息通知觀護人或相關人員,使上述人員能適時警告違規的受監控人,或通知轄區警察採取查察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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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設備監控運作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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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受監控人違反宵禁或指定居住處所命令,會有何結果?
答:科技設備監控是檢視受監控人有無違反宵禁或指定居住處所命令的監控方式,也是執行保護管束的措施之ㄧ。所以受監控人如果違反科技設備監控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可以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的規定,由執行保護管束的地檢署報請撤銷假釋,或聲請撤銷緩刑付保護管束的宣告,以接續執行殘刑或宣告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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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受監控人惡意破壞科技監控設備,會有刑責嗎?
答:在性侵害加害人居住處所及身上安裝的科技監控設備,是屬於公物,所以受監控人或其他人,如果故意毀損監控設備,會構成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實務上已有受監控人故意毀損監控設備,而遭法院判刑確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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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實施科技設備監控,可以確保受監控人不會再犯嗎?
答:實施科技設備監控的本質,是要讓受監控人增加自我控制的能力,並不保證可以避免受監控人的違規脫逃及再犯行為。面對心存惡念的受監控人,若要再犯或惡意脫離監控,事前是無法防範的。所以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並不能達到零再犯及零脫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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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國是否考慮採取 GPS 的行蹤監控?
答:我國目前的科技設備監控是屬於居家監控的性質,無法執行行蹤監控。本部目前已在研發結合全球定位系統(GPS)的監控設備。未來科技設備監控結合GPS系統後,將可完全知悉受監控人於監控期間的所有行蹤。但掌握受監控人於監控期間的所有行蹤,並不表示受監控人即不會再犯或脫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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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從上述問題得知,宵禁或指定居住處所並輔以實施科技監控設備,無法有效預防受監控人再犯,是否還有其他方法可降低受監控人的再犯行為?
答:目前從事心理治療的臨床人員大多同意,採取「再犯預防取向」為主的認知行為治療法,對性侵害加害人具有治療效果,可以降低性罪犯的再犯率。所以,降低性罪犯的再犯率,除了實施科技設備監控外,還需要強化其心理諮商及治療輔導的配套措施,增加性罪犯的內在控制力量,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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